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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3-17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
 
  (一)一次性多缴
 
  选择一次性多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在达到领取年龄一个月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已存入足额保险费的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一次性多缴手续,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认表》(以下简称《缴费确认表》),《缴费确认表》备注栏中注明“多缴”,多缴金额在上年度最低缴费标准金额至上年度最高缴费标准乘以其差额缴费年限的金额之间自愿选择,多缴部分不享受缴费补贴。
 
  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参保人多缴资格、差额年限及多缴金额审核、多缴信息录入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预缴费模块、将《缴费确认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等相关工作。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每月与正常扣款文件一起发送银行进行扣款。
 
  (二)延期缴费
 
  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年龄时,需延期并逐年缴费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延期缴费。
 
  社保所审核相关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附表1),经参保人签字确认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在信息系统中加注延期缴费标识,参保人按照原缴费方式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
 
  二、个人账户管理
 
  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执行优惠利率。
 
  三、注销登记及结算
 
  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二)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三)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203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 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
 
  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
 
  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转入本市
 
  外埠户籍人员进京并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户籍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入地经办机构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表4)。
 
  经办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审核《转入表》及相关材料;
 
  2.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表5);
 
  3.将《接收函》原件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寄出。
 
  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打印并寄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表6),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以下手续:
 
  1.核对《转入表》、《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信息;
 
  2.录入转移相关信息,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附表7)转财务记账;
 
  3.将办理情况告知参保人。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转入表》、《接收函》、《审批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二)转出本市
 
  户籍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应向新参保地即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经办机构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接收函》原件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转出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转入地社保机构,退回相关材料并做好台账登记。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进行结算等转出处理,打印《审批表》寄送转入地社保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以下简称《转出凭证》,附表8)转财务岗。
 
  2.业务岗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转财务岗,由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
 
  3.次月,财务岗依据《转出凭证》,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将《接收函》、《审批表》及相关转移材料归档。
 
  五、公示及举报受理
 
  经办机构应指导社保所和村(居)委会,每年第一季度对参保人上年度领取待遇情况进行公示(附表9),公示期不少于10天。经办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延期缴费申请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情况公示(式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