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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6-15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

  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以上及中、重度残疾人;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社保所受理申请时,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调用申请人身份信息并打印,由申请人签字即可。

【办理地点】户籍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89300615

【办理流程】

  (一)享受范围

  1.享受对象。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及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

  2.享受条件。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且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首次享受需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需实现灵活就业满9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3-5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贴14%,个人缴费6%;

  2.失业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比例,补贴1%,个人缴纳0.2%;

  3.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比例,补贴6%,个人缴纳1%。

  (三)补贴期限

  1.三年。“4045”失业人员、轻/中度残疾人、失业满一年以上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随军家属可连续享受3年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房山“7.21”特大暴雨受灾地区可享受2年(2013-2014年)的特殊优惠政策,所有登记失业人员和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都可享受此项政策。

  2.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及重度残疾人,可连续享受5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申请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交验《身份证》,残疾人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社保所受理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实际状况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3、社保所在接到批复后通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